《著作權法案例》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著作權法案例(22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wǎng)上搜索。
1、著作權法案例精選,案例:漢字組合的詞組,能否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案情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創(chuàng)作了兒童歌曲娃娃樂, 這首歌反映了祖國少年兒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詞簡潔明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娃樂”是作者通過對生活的感受而提煉、創(chuàng)造出來的,反映了娃娃們笑哈哈樂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煉的音樂文學語言。這個詞組未見于詞典辭書中。此歌發(fā)表后在全國有相當?shù)闹取?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樂營養(yǎng)食品廠,隨后組建了娃娃東集團公司,該公司以“娃娃樂”為文字商標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并被授予“娃娃樂”注冊商標專用權,至今該公司在其幾類產品中均使用注冊商標“娃娃東”,其產品行銷全國各地。,作曲家石甲認
2、為,他擁有娃娃樂“三字的組合是此歌的精華部分,表達了一定的思想內容,是構成此歌曲的主要藝術形象,且具有獨創(chuàng)性,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規(guī)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該市娃娃樂集團公司未經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對其著作權的侵害,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娃娃樂集團公司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問題 作曲家石甲對“娃娃樂”一詞是否享有著作權?,答案與分析 “娃娃樂”一詞,不能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權。 理由如下: 根據(jù)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乎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娃娃樂這首歌曲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作
3、曲家石甲對該歌曲擁有著作權,但是“娃娃樂”作為一個漢字組合的詞組,離開了原作品的語言環(huán)境,離開了歌詞的有機整體并且脫離了賴以表現(xiàn)感情氛圍的東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個詞匯,不能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法律不賦予任何人對單純一個詞匯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壟斷的權利。所以,娃娃樂集團公司使用這三個字人作為商品的標記,并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小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詞或詞組是構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單位,其本身不能成為著作意義上的作品,既使某個詞或詞組具有獨創(chuàng)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創(chuàng)作者不享有著作權。 例如:“囧”“杯具”“out”等,案例2、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與所有權
4、的分離。 案情畫家張甲與圖畫愛好者楊乙是摯友,楊是張家的???,茶余飯后,張常乘興作畫相贈。積年累月,楊收藏張的贈畫50余幅。1992年6月張甲因病去逝,楊十分悲痛。1997年6月,時值張逝世五周年,為表示對亡友的哀悼之情,楊乙從張的生前贈畫中精選了30幅,以張甲的名義出版發(fā)行。張的子女得知后,認為楊擅撲克出版張的繪畫,侵犯了他們及其你的著作權,遂與楊進行交涉。楊則認為,畫既已贈送給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權在內的所有權, 繪畫是以張的名義發(fā)表的,自己沒有其世盜名,不發(fā)生侵犯著作權問題。雙方相持不下,張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楊乙的行為是否侵犯張及其子女的著作權,為什么?,答案與分析楊乙
5、的行為侵犯了張及其子女的著作權。理由如下: (1)依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第18條的規(guī)定: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因此,張?zhí)飳嬞浥c楊乙,只是將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給楊乙 , 揚只享有對作品原件的展覽權,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仍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2)根根著作權法第20條和21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終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繼承人或有關主管行政部門予以保護;著作權中的發(fā)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后50年。根據(jù)繼承法第3條第6款的規(guī)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繼承。因此,著作權中的使用權、
6、獲得報酬權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繼承人予以繼承,而發(fā)表權作為一項人身權在作者死亡后習由其繼承人予以保護。 本案中,張甲去世后,楊乙未經張的繼承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將張的作品出版,既侵犯了張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又侵犯戶張的繼承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繼承的財產權。,小結美術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與著作權可以分離,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覽權,其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仍由著作權人享有。,案例3、沒有發(fā)表的作品就不受法律保護嗎? 案情優(yōu)秀青年教師郭甲,通過總結自己多年從事教學工作的經驗和體會,撰寫了一篇關于教學改革方面的論文,準備參加本校第四屆論文研討會。為此,找到本校打字員趙乙?guī)推浯蛴?。期間趙乙的同學
7、肖丙看到該論文后很欣賞,隨以自己學習為名向趙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義在某雜志上發(fā)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責肖剽竊了自己的論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而肖則辯解,自己當時看到的郭的論文還未公開發(fā)表,自己只是贊同郭的觀點,并下了一番功夫寫了該論文,且已正式發(fā)表, 自己才依法享有該論文的著作權。 問題該論文的著作權應歸誰享有,為什么?,答案與分析郭甲應享有該論文的著作權。理由如下:(1)著作權的客體即作品是指作若的創(chuàng)作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表現(xiàn)形式的智力成果,它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獨創(chuàng)性。即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所取得的成果,而非抄襲他人作品。2能以一定的客觀形式表出來,即能被他人感知,如手稿、演講等。本案中郭甲
8、總結自己多年的教學經驗和體會。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了該論文,并以手稿的稅式表現(xiàn)了出來,完全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2)根據(jù)著作權法第2條的規(guī)定, 作品只要創(chuàng)作完成, 不論是否發(fā)表,作者即可獲得著作權。因此,郭甲的論文雖未公開發(fā)表,已自然取得著作權;肖丙剽竊他人作品,雖已發(fā)表,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根據(jù)著作權法第46條的規(guī)定,肖丙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小結著作權的取得在國際上有二種作法:一種是無手續(xù)主義,也稱自動保護主義,即作品只要創(chuàng)作完成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權,而無需履行其他手續(xù);另一種作法也稱有手續(xù)主義,即作品不但創(chuàng)作完成,還須履行一定的手續(xù)才能取得著作權。 我國采取
9、的是自動保護主義。,案例4、擅用他人歌曲做廣告 使用制作發(fā)布者被判共同侵權 眾人劃槳開大船是由我國知名詞曲作者魏明倫、王持久作詞,陳翔宇作曲的一首歌曲,年曾在中央電視臺春節(jié)聯(lián)歡晚會上播出。河南許昌帝豪集團在未告知并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作品用作其集團公司形象廣告的背景音樂,并在中央電視臺一頻道 今日說法 欄目中頻繁播放,時間長達個月之久。后經三位作者再三要求,帝豪集團停止了侵權廣告的播放,但對其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及損失未作任何表示及安排。因此,三位作者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提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相關費用的訴訟請求。,由于標格公司是廣告片的制作者,未來公司是廣告片的發(fā)布者,帝豪
10、集團申請追加標格公司為被告,原告魏明倫等三人申請追加未來公司為被告,因此海淀法院依法追加標格公司和未來公司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 被告標格公司受托制作的廣告片擅自使用原告歌曲中的片段作為背景音樂,并在中央一套的今日說法欄目中長時間播放,產生了侵權后果,應承擔侵權責任。,帝豪集團是廣告的直接受益人,享受了侵權帶來的利益,而且依據(j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法院認為帝豪集團是本案侵權人。 基于本案中被侵權歌曲是在春節(jié)晚會上播出并產生一定影響的作品,而未來公司又是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的廣告代理商, 其本身具有
11、的業(yè)務知識和職業(yè)特點, 應推定其能夠發(fā)現(xiàn)廣告片侵權的事實,但其卻未制止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或進行補救,從而促成了廣告片在電視臺的有償播放,存在明顯的主觀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基于三被告分別是侵權作品的制作者,使用者,發(fā)布者,在整個侵權事實過程中,對侵權結果的損失分擔具有不可分性,法院認定三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法院判決三被告在中國電視報上向三原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北京標格廣告公司,河南許昌帝豪集團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萬元,北京未來廣告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例.協(xié)助他人完成某項工作的人,能否成為著作 權的主體。 案情1991年夏天,某市文化局決定, 修建一座烈士群雕,
12、聘請美術學院教授王甲為創(chuàng)作設計人。發(fā)起單位派人正式辦理了聘請王甲創(chuàng)作設計烈士群雕的有關手續(xù)。在“烈士群雕奠基典禮”儀式上,王甲展示了自己創(chuàng)作的30公分高的群雕初稿,并就創(chuàng)作構思的主題思想、創(chuàng)作過程作了說明,獲得與會者的贊同。同時,展示了本市公園管理處美工李乙 根據(jù)有關領導指示 為說明群雕所處位置而制作的烈士基模型。1992年3、4月間,王甲在群雕初稿基礎上,又制作了一座48公分高的二稿。隨后王甲與李乙根據(jù)初稿、二稿基本形態(tài)的要求,指導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這時,李乙作為群雕工程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在王甲的指導下,參加了群雕泥塑的放大制作工作。,王甲經常到現(xiàn)場進行指導和刻畫修改,并對有關方面提
13、出的合理化建議予以采納,對李乙提出的一些建議,王甲認為符合自己創(chuàng)作意圖和表現(xiàn)手法的,亦予以采納。 1993年初,高2.12米的烈士群雕放大稿完成。由王甲等人分別按1:4的比例放大制作成泥塑,翻成石膏,交由工人用花崗石進行1:1石刻制作,1996年底群雕正式落成。 。在此之前的1994年5月,全國城市雕塑設計方案展覽會在首都舉行,該市選送了王甲創(chuàng)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縮小稿參展。展覽結束后,王甲創(chuàng)作的群雕獲得紀念銅牌。李乙認為,自己與王甲在合作創(chuàng)作群雕上存在事實上的約定關系,并實際參與制作了放大稿,因此,訴至法院,主張對群雕放大稿享有著作權。 問題李乙對群雕放大稿是否事有著作權?群雕放大稿是合作作品還
14、是單獨作品?,答案與分析李乙對群雕放大稿不享有著作權,該作品是王甲獨立完成的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 。理 由如下:所謂著作權是指作者對自己創(chuàng)作的科學、文學、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主體依照著作權取得的不同,可分為原始著作權主體和繼受著作權主體。原始著作權主體即指作者,是指創(chuàng)作完成作品的人。本案中,烈士群雕是有關單位聘請王甲設計創(chuàng)作,并由王甲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了初稿和二稿,雕塑的放大稿作為訴爭的焦點,是在王甲親自指導參加下完成的。放大稿與前二稿相比,在主題思想、整體結構、基本形態(tài),表現(xiàn)手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沒有實質的改變,出現(xiàn)的一些變化也是在王甲的指導參加和認可下完成的,李乙參與了放大制作,通過口頭或
15、實際刻畫提出過一些建議, 但最終采納與否,還,取決于王甲,所以,李乙的工作是輔助性的勞動,不具備原創(chuàng)性。另外,也不存在有關單位聘請李乙參加創(chuàng)作雕塑的事實,李乙和王甲之間也沒有合作創(chuàng)作的口頭或書面約定,所以,李乙既不能單獨取得對雕塑放大稿的著作權,也不能與王甲分事該作品的著作權。該作品的著作權應歸王甲一人事有。 小結合作作品著作權人的認定應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應有共同創(chuàng)作的合意, 二是各作者應對作品投入了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只是提供輔助性勞動的人,不能認定為合作者。,【案例6】評析他人詩歌是否侵權? 胡甲因欣賞錢乙的詩歌,隨對該詩歌逐段加以評析。寫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發(fā)表。錢乙得知后,認為胡甲未經自己許
16、可,擅自復印、使用其作品,在其評論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詩歌,是對自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胡甲的行為是否侵犯了錢乙的著作權?為什么?,答案與分析胡甲的行為是合理使用,不侵犯錢乙的著作權。理由如下;根據(jù)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甲是因評論錢乙的文章而引用其作品的,而目因為詩歌是一種短小精悍的文學體裁,只有逐段加以評論才能全面地以映出作者的創(chuàng)作意圖和作品的主題思想,雖是全文引用但不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胡甲的行為是合法的合理使用,錢乙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jù),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小結注意區(qū)分合理使用與侵權行為的界限。 合理使用屬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區(qū)分兩者的關鍵一是是否已發(fā)表的作品,二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