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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產管理制度
一、學校財產實行由總務處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造冊登記建立總賬。圖書室、財產保管室、食堂保管室、理化生實驗室、多媒體室、音樂室、體育器材室、廣播室,各類辦公室、電教室、衛(wèi)生室、綜合器材室以及其它器材室均應建立團產或實物分賬,并將分賬報到總務處,進入總賬。同時,由責任人與學校總務處簽訂保管合同,非自然損壞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二、學校所需的財物,統(tǒng)一由總務處或總務處會同有關處室購置,由總務處建總帳,然后交給有關處室保管使用,并由各處室責任人驗收登記入庫,建立分帳。發(fā)票報銷時必須有接受人簽有“已入庫”字樣才能報銷,否則財務室有權拒付。
學校購物時,需有兩人或兩人以上經辦簽字。
三、
2、建立物品保管使用制度,除分配給教職工個人用的辦公用品和生活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實行期初借,期末還手續(xù)。每學期結束時,應由總務處對各處室的校產清理一次,如有遺失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正常損耗要作詳細說明,經主管領導同意,予以報廢。
四、學校財產不準外借,本校教職工或單位要借用,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寫好借條,各室負責人保管,由責任人到期按時收回。如損壞或遺失照價賠償,否則追究責任人責任。電器設備、高檔商品一律不準外借。
五、教師辦公用品,每學期初一次發(fā)清,特殊情況經總務領導批準方可領取,保管員應堅持原則,凡手續(xù)不完全的一律不準發(fā)放,否則追究保管員責任,保管員應集中精力抓好校產管理。
六、調出(辭退)人員要辦理好校產(含圖書、教儀、辦公用品)歸還手續(xù),與財務室結算經濟往來賬,由辦公室、總務處、教務處、政教處負責簽字把關,然后才能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xù),違者由經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七、學生在校期間教室內的課桌椅、門、窗、玻璃、電器等實行班主任負責制。查出學生人為損壞,照價賠償,嚴肅處理。八、學校出租及暫住的公房,個人不租時,不得私自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