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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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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門:___________
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確保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本項目部范圍內(nèi)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編制依據(jù)
3.1. 《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guī)定》
4. 定義
4.1. 小型機械是指施工班組獨立使用的除施工設備以外的施工機械。安裝小型機械,坡口機、套絲機、往復鋸、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4.2. 小型機具是摘價值在 20
2、00 元以下,能獨立發(fā)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如電動工具、風動工具。
4.3. 起重作業(yè)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溝、吊環(huán)、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shù)取?
5. 職責
5.1. 按公司計劃統(tǒng)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租界部門負責租界和管理,保證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租界部門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部門監(jiān)督指導。
5.2. 價值在 2000 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yè)工器具、吊具由物資部門按公司計劃統(tǒng)一采購、管理、租界或發(fā)放。
5.3. 小型機械由物資部門供應,安全部門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
3、技術、質(zhì)檢部門參加驗收。
5.4. 安全監(jiān)督部門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chǎn)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6. 采購要求
6.1. 物資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guī)生產(chǎn)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chǎn)許可證和產(chǎn)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有限考慮。
6.2. 起重作業(yè)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jīng)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7. 使用 要求
7.1. 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7.2. 機具的轉動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7.3. 機具的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 等
4、監(jiān)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 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7.4. 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7.5. 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guī)定使用。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jīng)核算,采取措施并經(jīng)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jīng)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7.6. 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7.7. 機械操作人呀,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零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件的運轉情況,發(fā)現(xiàn)異?,F(xiàn)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fā)現(xiàn)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
5、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了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拖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讀儀事故發(fā)生負責任;有關部門街道報告后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yè)。
7.8. 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置貼掛簡明了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說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負責人姓名。
7.9. 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 . 一般鋼絲繩應符合 GB1102 的規(guī)定并須有產(chǎn)品檢驗合格證。
7.9.2. 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說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tài)。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7.9.3. 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guī)程、規(guī)定連接。
7.9.4. 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 0.98Kn/cm2 。用做綁扎繩時,敘許用應力應減低 50% 。7.9.5. 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nèi)。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guī)格的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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