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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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三 編 公 司 法 前 言第 一 章 公 司 與 公 司 法 概 述第 二 章 公 司 的 類 型第 三 章 公 司 的 設 立第 四 章 公 司 章 程第 五 章 公 司 的 能 力第 六 章 公 司 資 本 制 度第 七 章 股 東 出 資 制 度第 八 章 股 東 與 股 權第 九 章 公 司 組 織 機 構第 十 章 公 司 債第 十 一 章 公 司 財 務 會 計 制 度第 十 二 章 公 司 的 合 并 、 分 立 與 組 織 變 更第 十 三 章 公 司 的 終 止 與 清 算 第 十 四 章 外 國 公 司 的 分 支 機 構 前 言 公 司 法 是 規(guī) 定 各 種 公 司

2、 設 立 、 活 動 、 解 散 以 及 其 它對 內(nèi) 對 外 關 系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 通 過 對 上 述 活 動 的 規(guī)范 , 從 而 保 護 公 司 本 身 的 利 益 、 股 東 的 利 益 、 債 權 人 的利 益 和 維 護 社 會 交 易 安 全 和 經(jīng) 濟 秩 序 的 穩(wěn) 定 。 第 一 章 公 司 與 公 司 法 概 述第 一 節(jié) 公 司 的 概 念 和 特 征第 二 節(jié) 公 司 的 沿 革 和 作 用第 三 節(jié) 公 司 法 概 述 第 一 節(jié) 公 司 的 概 念 和 特 征一 、 公 司 的 概 念( 一 ) 公 司 與 法 人 法 人 即 法 律 人 格

3、 , 是 由 一 國 法 律 來 確 認 并 賦 予 其 獨 立 權 利 義 務 主 體 資格 的 法 律 主 體 。 公 司 是 依 公 司 法 設 立 的 營 利 社 團 法 人 。 ( 二 ) 公 司 的 概 念 公 司 , 是 最 普 遍 使 用 的 概 念 , 是 社 會 經(jīng) 濟 活 動 最 主 要 的 主體 ,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企 業(yè) 形 式 。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的 公 司 概 念 多 采 取 概 括 規(guī) 定 的 方 式 , 可 以 簡單 概 括 為 : 依 法 設 立 的 營 利 社 團 法 人 。 日 本 和 臺 灣 為 其 代 表 。 英 美 法 系 國 家

4、不 甚 注 重 對 法 律 概 念 的 嚴 格 界 定 , 因 而 也 缺少 明 確 的 公 司 定 義 。 但 其 內(nèi) 涵 、 特 征 與 大 陸 法 系 相 似 。 在 我 國 , 公 司 是 指 股 東 依 照 公 司 法 的 規(guī) 定 , 以 出 資 方 式 設立 , 股 東 以 其 認 繳 的 出 資 額 或 認 購 的 股 份 為 限 對 公 司 承 擔 責 任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獨 立 法 人 財 產(chǎn) 對 公 司 債 務 承 擔 責 任 的 企 業(yè) 法 人 。 二 、 公 司 的 特 征( 一 ) 公 司 是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企 業(yè) 組 織 1、 獨 立 的 財

5、 產(chǎn)( 二 ) 公 司 具 有 獨 立 法 人 地 位 2、 獨 立 的 組 織 機 構 3、 獨 立 承 擔 財 產(chǎn) 責 任( 三 ) 公 司 是 以 股 東 投 資 為 基 礎 組 成 的 社 團 法 人 ( 一 人 公 司 對 公 司 社 團 性 是 重 大 挑 戰(zhàn) )( 四 ) 公 司 是 依 法 定 條 件 和 程 序 成 立 的 企 業(yè) 法 人法 人 性營 利 性社 團 性 合 法 性 三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制 度( 一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制 度 概 述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制 度 是 指 為 阻 止 公 司 獨 立 人 格 的 濫用

6、 , 就 具 體 法 律 關 系 中 的 特 定 事 實 , 否 認 公 司 的 獨 立 人格 與 股 東 的 有 限 責 任 , 責 令 公 司 的 股 東 對 公 司 債 權 人 或公 共 利 益 直 接 負 責 的 一 種 法 律 制 度 。 ( 二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制 度 產(chǎn) 生 原 因 及 稱 謂 最 主 要 的 產(chǎn) 生 原 因 是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制 度 和 有 限 責任 原 則 極 易 違 背 公 平 理 念 , 導 致 對 債 權 人 的 不 公 正 。 稱 謂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制 度 , 在 英 美 法 國 家 通 常 稱

7、為“ 揭 開 公 司 的 面 紗 ” 或 者 “ 刺 穿 公 司 的 面 罩 ” 。 日 本 習 慣 稱 作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形 骸 化 ” 。 德 國 習 慣 稱 為 “ 直 索 責 任 ” , 是 從 債 權 人 的 角 度 來講 的 。 ( 三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制 度 理 論 依 據(jù) 其 一 , 是 民 法 “ 權 利 不 得 濫 用 ” 原 則 在 法 人 法 領 域 的 擴 張 和 體 現(xiàn) 。 其 二 , 是 權 利 義 務 相 一 致 原 則 的 適 用 和 體 現(xiàn) 。 其 三 , 是 應 公 平 原 則 要 求 的 救 濟 措 施 。 其 四 ,

8、是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制 度 的 發(fā) 展 和 補 充 。 ( 四 ) 我 國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制 度 的 形 成 與 立 法 自 1993年 原 公 司 法 頒 布 以 來 , 我 國 公 司 制 度 得 到了 迅 速 發(fā) 展 , 但 也 出 現(xiàn) 了 許 多 公 司 人 格 和 股 東 有 限 責 任被 股 東 濫 用 的 行 為 。 由 此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制 度 得 到了 廣 泛 的 關 注 和 深 入 的 研 究 , 并 形 成 相 當 程 度 的 共 識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制 度 的 確 立 是 我 國 公 司 法 制 度 的

9、一 個 重 大 突 破 , 同 時 也 是 世 界 公 司 立 法 的 一 大 創(chuàng) 新 。 雖然 這 一 制 度 本 身 早 被 許 多 國 家 所 采 用 , 但 把 它 作 為 一 個成 形 的 法 律 制 度 統(tǒng) 一 、 明 確 、 系 統(tǒng) 地 規(guī) 定 在 我 國 成 文 法中 , 的 確 是 新 公 司 法 的 重 大 創(chuàng) 新 。 ( 五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的 適 用 要 件 一 是 濫 用 公 司 人 格 的 股 東 , 二 是 因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濫 用 而 受 到 損 害 , 并 有 權 提 起 訴 訟 的 債 權 人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10、 適 用 的 基 本 條 件 是 存 在 股 東 濫 用 公 司 人 格 的 事 實 和 行 為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制 度 適 用 的 一 個 重 要 條 件 是 必 須 有 損 害 事 實 存 在 , 即 濫 用 行 為 造 成 了 逃 避 債 務 、 嚴 重 損 害 公 司 債 權 人 利 益 的 結 果 。主 體 要 件結 果 要 件行 為 要 件 ( 六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適 用 的 情 形 1、 公 司 資 本 顯 著 不 足 2、 利 用 公 司 回 避 合 同 義 務 3、 利 用 公 司 規(guī) 避 法 律 義 務 4、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11、的 形 骸 化( 七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的 適 用 后 果 1、 對 公 司 的 適 用 后 果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僅 是 在 特 定 的 法 律 關 系 中 否 認 公 司的 獨 立 人 格 , 從 而 追 究 濫 用 法 人 人 格 的 股 東 的 責 任 , 實 現(xiàn) 利益 補 償 。 2、 對 股 東 的 適 用 后 果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 所 追 究 的 責 任 主 體 應 限 于 實 施 濫 用 行 為 的 股 東 , 而 不 應 擴 及 其 他 所 有 的 股 東 。 第 二 節(jié) 公 司 的 沿 革 和 作 用一 、 公 司 的 沿 革(

12、 一 ) 西 方 國 家 公 司 的 產(chǎn) 生 和 發(fā) 展1、 公 司 的 萌 芽 時 期 : 商 事 個 人 商 事 合 伙 公 司2、 無 限 公 司 的 產(chǎn) 生 、 發(fā) 展 及 其 立 法3、 兩 合 公 司 的 產(chǎn) 生 、 發(fā) 展 及 其 立 法4、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產(chǎn) 生 、 發(fā) 展 及 其 立 法5、 有 限 公 司 的 產(chǎn) 生 、 發(fā) 展 及 其 立 法6、 西 方 國 家 公 司 立 法 的 特 點 ( 二 ) 中 國 公 司 的 產(chǎn) 生 和 發(fā) 展 1、 1949年 前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前 ) 2、 1949 1956( 國 民 經(jīng) 濟 恢

13、復 時 期 ) 3、 1956 1979( 文 革 前 與 文 革 時 期 ) 4、 1979年 以 后 ( 經(jīng) 濟 改 革 時 期 ) 5、 公 司 法 的 制 定 和 修 訂二 、 公 司 的 作 用( 一 ) 獲 取 投 資 收 益( 二 ) 限 制 投 資 風 險( 三 ) 募 集 經(jīng) 營 資 金( 四 ) 實 行 科 學 管 理 第 三 節(jié) 公 司 法 概 述一 、 公 司 法 的 概 念 和 性 質(zhì) 公 司 法 是 規(guī) 定 各 種 公 司 的 設 立 、 活 動 、 解 散 以 及 其 他 對 內(nèi) 對 外 關 系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 組 織 法 公 法 化 了 的

14、私 法 概 念 性 質(zhì) 二 、 立 法 體 例 從 世 界 范 圍 看 , 公 司 法 的 立 法 體 例 大 體 可 以 分 為 三 種形 式 : 編 入 民 法 典 ; 編 入 商 法 典 ; 制 訂 單 行 法 。三 、 公 司 法 的 特 點 1、 主 體 法 和 行 為 法 的 結 合 2、 強 制 性 和 任 意 性 的 結 合 3、 公 司 法 一 般 表 現(xiàn) 為 成 文 法 4、 公 司 法 具 有 一 定 的 國 際 性 四 、 公 司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一 ) 鼓 勵 投 資 原 則( 二 ) 公 司 自 治 原 則( 三 ) 對 公 司 及 利 益 相 關 者 保

15、 護 原 則( 四 ) 股 東 平 等 原 則( 五 ) 權 利 制 衡 原 則( 六 ) 股 東 有 限 責 任 原 則 法 人 獨 立 承 擔 責 任 , 其 成 員 承 擔 有 限 責 任 。 有 限 責 任 原 則 , 被 稱 為 公 司 法 人 制 度 賴 以 存 在 的 基 石 。( 七 )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原 則 五 、 公 司 法 在 法 律 體 系 中 的 地 位( 一 ) 公 司 法 與 民 法 傳 統(tǒng) 學 理 上 , 通 常 將 包 括 公 司 法 在 內(nèi) 的 商 法 作 為 民 法 的 特 別 法 , 將 民 法 和 商 法 統(tǒng) 稱 為 民 商 法( 二 ) 公

16、 司 法 與 商 法 公 司 法 是 最 基 本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商 事 法 律 認 為 公 司 法 屬 民 商 法 , 否 定 經(jīng) 濟 法 與 公 司 法 的( 三 ) 公 司 法 與 經(jīng) 濟 法 分 歧 種 屬 關 系 認 為 公 司 法 屬 于 經(jīng) 濟 法 的 組 成 部 分 。( 四 ) 公 司 法 與 企 業(yè) 法 理 論 上 的 企 業(yè) 法 與 公 司 法 是 種 屬 關 系( 五 ) 公 司 法 與 證 券 法 證 券 發(fā) 行 部 分 原 則 上 由 公 司 法 調(diào) 整 , 而 證 券 交 易 部 分 , 則 完 全 由 證 券 法 調(diào) 整 。( 六 ) 公 司 法 與 破

17、 產(chǎn) 法 的 關 系( 七 ) 公 司 法 與 刑 法 【 本 章 前 沿 問 題 】 1、 關 于 公 司 財 產(chǎn) 權 的 性 質(zhì) 。 2、 關 于 強 制 執(zhí) 行 公 司 財 產(chǎn) 用 于 股 東 債 務 清 償 。 3、 如 何 界 定 公 司 法 的 強 制 性 和 任 意 性 。 第 二 章 公 司 的 類 型 第 一 節(jié) 公 司 的 分 類 第 二 節(jié)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第 三 節(ji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節(jié) 一 人 公 司 第 五 節(jié)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第 六 節(jié) 上 市 公 司 第 七 節(jié) 外 商 投 資 企 業(yè) ( 公 司 ) 第 一 節(jié) 公 司 的 分 類

18、一 、 無 限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兩 合 公 司( 一 ) 無 限 公 司 無 限 公 司 ( Unlimited Company) , 是 無 限 責 任 公 司 的簡 稱 , 它 是 由 兩 個 以 上 的 股 東 組 成 的 、 全 體 股 東 對 公 司 的 債務 負 連 帶 無 限 責 任 的 公 司 。( 二 )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 limited company) , 亦 稱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是 由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一 定 人 數(shù) 的 股 東 出 資 組 成 , 每 個 股 東 以 其 認繳 的 出 資 額

19、對 公 司 債 務 承 擔 有 限 責 任 , 而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資 產(chǎn)對 其 債 務 承 擔 責 任 的 公 司 。 ( 三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tock Corporation或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又 稱 股 份 公 司 , 是 指 由 一 定 人 數(shù) 以 上 的 股 東 組成 , 公 司 全 部 資 產(chǎn) 分 為 等 額 股 份 , 股 東 以 其 所 認 購 的 股 份 對 公司 承 擔 有 限 責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資 產(chǎn) 對 其 債 務 承 擔 責 任 的 公 司 。( 四 ) 兩

20、合 公 司 兩 合 公 司 ( Limited Partnership) , 是 指 由 無 限 責 任 股東 與 有 限 責 任 股 東 共 同 組 成 , 無 限 責 任 股 東 對 公 司 債 務 負 連 帶無 限 責 任 , 有 限 責 任 股 東 對 公 司 債 務 僅 以 其 出 資 額 為 限 承 擔 有限 責 任 的 公 司 。 二 、 封 閉 式 公 司 與 開 放 式 公 司 ( 一 ) 封 閉 式 公 司 又 稱 為 不 上 市 公 司 、 私 公 司 或 非 公 開 招 股 公 司 , 其 特點 是 公 司 的 股 份 只 能 向 特 定 范 圍 的 股 東 發(fā) 行 ,

21、 而 不 能 在 證券 交 易 所 公 開 向 社 會 發(fā) 行 , 股 東 擁 有 的 股 份 或 股 票 可 以 有條 件 地 轉(zhuǎn) 讓 , 但 不 能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開 掛 牌 買 賣 或 流 通 。 ( 二 ) 開 放 式 公 司 又 稱 為 上 市 公 司 、 公 眾 公 司 或 公 開 招 股 公 司 , 其 特 點與 封 閉 式 公 司 正 相 反 , 它 可 以 在 證 券 市 場 上 向 社 會 公 開 發(fā)行 股 票 , 股 東 擁 有 的 股 票 也 可 以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自 由 地 買 賣或 交 易 。 三 、 人 合 公 司 、 資 合 公 司 與

22、人 合 兼 資 合 公 司 信 用 基 礎 兼 具 股 東 個 人 信 用及 公 司 資 本 和 資 產(chǎn) 信 用 的 公 司 ,公 司 既 有 人 合 性 質(zhì) 又 有 資 合 性 質(zhì)以 公 司 資 本 和 資 產(chǎn) 條 件作 為 其 信 用 基 礎 的 公 司指 以 股 東 個 人 條 件作 為 公 司 信 用 基 礎而 組 成 的 公 司 四 、 國 營 公 司 、 公 營 公 司 與 民 營 公 司( 一 ) 國 營 公 司 其 特 點 是 全 部 資 本 由 國 家 投 資 , 國 家 作 為股 東 參 與 公 司 的 利 潤 分 配 , 公 司 的 經(jīng) 營 管 理 由 國家 代 表 、

23、企 業(yè) 代 表 和 工 會 代 表 組 成 的 董 事 會 負 責 ,同 時 其 資 本 也 不 分 為 股 份 。( 二 ) 公 營 公 司 與 民 營 公 司 公 營 公 司 是 指 政 府 資 本 超 過 公 司 總 資 本 額50%以 上 的 公 司 ; 民 營 公 司 是 指 私 人 資 本 超 過 公 司 總 資 本 額50%以 上 的 公 司 。 五 、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一 ) 母 公 司 指 擁 有 另 一 公 司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股 份 , 或 通 過 協(xié) 議 方 式 能夠 對 另 一 公 司 的 經(jīng) 營 實 行 實 際 控 制 的 公 司 。( 二

24、 ) 子 公 司 其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股 份 被 另 一 公 司 所 擁 有 或 通 過 協(xié) 議 受到 另 一 公 司 實 際 控 制 的 公 司 即 為 子 公 司 。( 三 ) 母 子 公 司 之 間 法 律 關 系 的 特 點 1、 母 公 司 實 際 控 制 子 公 司 2、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之 間 的 控 制 關 系 主 要 是 基 于 股 權 的 占 有 3、 母 公 司 、 子 公 司 各 為 獨 立 的 法 人 六 、 總 公 司 與 分 公 司 公 司 在 經(jīng) 營 過 程 中 , 因 業(yè) 務 需 要 依 法 設 立的 相 對 獨 立 的 分 支 機 構

25、 , 相 對 公 司 來 講 ,稱 作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 相 對 應 , 公 司 則 稱 為本 公 司 或 總 公 司 。 分 公 司 沒 有 獨 立 的 法 人 地 位 或 資 格 。 這 是總 公 司 與 分 公 司 關 系 的 最 大 特 征 。 七 、 關 聯(lián) 公 司 與 公 司 集 團( 一 ) 關 聯(lián) 公 司 廣 義 的 關 聯(lián) 公 司 , 指 兩 個 以 上 獨 立 存 在 而 相互 之 間 又 具 有 穩(wěn) 定 、 密 切 的 業(yè) 務 聯(lián) 系 或 投 資 關 系的 公 司 。 狹 義 的 關 聯(lián) 公 司 , 則 僅 指 存 在 持 股 關 系 但 未達 到 控 制 程

26、度 的 公 司 。( 二 ) 公 司 集 團 公 司 集 團 亦 稱 企 業(yè) 集 團 , 它 是 指 在 統(tǒng) 一 管理 之 下 , 由 法 律 上 獨 立 的 若 干 企 業(yè) 或 公 司 聯(lián) 合 組成 的 團 體 。 八 、 本 國 公 司 、 外 國 公 司 與 跨 國 公 司( 一 ) 本 國 公 司 凡 依 中 國 法 律 在 中 國 境 內(nèi) 登 記 設 立 的 公 司 , 無 論 有 無 外國 股 東 , 無 論 外 國 股 東 出 資 多 少 , 都 是 中 國 公 司 , 亦 即 本 國公 司 , 如 各 種 形 式 的 外 商 投 資 公 司 。( 二 ) 外 國 公 司 外 國

27、 公 司 是 相 對 本 國 公 司 所 稱 。 外 國 公 司 是 非 依 所 在 國( 東 道 國 ) 國 家 法 律 并 非 經(jīng) 所 在 國 登 記 而 成 立 的 , 但 經(jīng) 所 在國 政 府 許 可 在 所 在 國 進 行 業(yè) 務 活 動 的 機 構 。( 三 ) 跨 國 公 司 指 以 本 國 為 基 地 , 在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qū) 設 立 分 公 司 、 子 公司 或 其 他 參 股 性 投 資 企 業(yè) , 從 事 國 際 性 生 產(chǎn) 和 經(jīng) 營 及 服 務 活動 的 大 型 經(jīng) 濟 組 織 。 第 二 節(jié) 有 限 責 任 公 司一 、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概 念

28、 和 特 征( 一 ) 概 念 亦 簡 稱 有 限 公 司 , 是 指 由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一 定 人 數(shù) 的 股 東所 組 成 , 股 東 以 其 出 資 額 為 限 對 公 司 債 務 承 擔 責 任 , 公 司以 其 全 部 資 產(chǎn) 對 其 債 務 承 擔 責 任 的 企 業(yè) 法 人 。( 二 ) 特 征 1、 股 東 人 數(shù) 有 法 定 限 制 2、 股 東 對 公 司 債 務 承 擔 有 限 責 任 3、 公 司 設 立 程 序 簡 便 , 組 織 機 構 簡 單 4、 公 司 兼 具 資 合 性 與 人 合 性 二 、 對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評 價( 一 ) 利 有

29、限 責 任 , 股 東 風 險 小 。 不 發(fā) 行 股 票 , 經(jīng) 營 穩(wěn) 定 。 ( 被 惡 意 收 購 的 可 能 性 小 ) 設 立 程 序 簡 便 , 條 件 要 求 低 , 易 于 成 立 。 組 織 機 構 靈 活 , 便 于 管 理 協(xié) 調(diào) 。 股 東 能 直 接 參 與 管 理 ( 具 人 合 性 ) , 且 股 東 間 相 互 信 任 、 容 易 協(xié)調(diào) , 利 于 體 現(xiàn) 所 有 股 東 意 志 , 反 映 股 東 利 益 。 決 策 成 本 低 、 效 率 高 。 監(jiān) 管 相 對 寬 松 , 財 務 不 須 公 開 , 公 司 保 密 性 好 。 一 般 適 合 中 小 企

30、 業(yè) ( 不 排 除 大 企 業(yè) , 如 國 企 改 制 ) , 且 經(jīng) 營 靈 活 、風 險 小 。 是 國 企 改 制 的 最 主 要 形 式 。 ( 二 ) 弊 企 業(yè) 人 數(shù) 限 制 及 封 閉 性 , 不 利 于 大 規(guī) 模 集 資 , 限 制 企 業(yè) 發(fā) 展 。 易 于 損 害 債 權 人 的 利 益 。 第 三 節(ji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一 ) 概 念 又 簡 稱 為 股 份 公 司 , 是 指 公 司 全 部 資 本 分 為 等 額 股 份 ,股 東 以 其 所 認 購 的 股 份 對 公 司 承 擔 責 任 , 公 司

31、 以 其 全 部 資產(chǎn) 對 公 司 債 務 承 擔 責 任 的 企 業(yè) 法 人 。( 二 ) 特 征 1、 股 東 具 有 廣 泛 性 2、 股 東 的 出 資 具 有 股 份 性 3、 股 東 責 任 具 有 有 限 性 4、 股 份 發(fā) 行 和 轉(zhuǎn) 讓 的 公 開 性 、 自 由 性 5、 公 司 經(jīng) 營 狀 況 的 公 開 性 6、 公 司 信 用 基 礎 的 資 合 性 二 、 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評 價( 一 ) 優(yōu) 越 性 1、 利 于 集 資 。 2、 分 散 風 險 。 3、 公 眾 性 強 。 4、 股 份 變 現(xiàn) 及 股 東 變 更 便 利 。 5、 管 理 科

32、 學 。( 二 ) 不 足 性 1、 設 立 程 序 復 雜 , 設 立 責 任 較 重 , 公 司 管 理 機 關 復 雜 、 龐大 , 活 動 多 受 約 束 。 2、 易 于 少 數(shù) 股 東 對 公 司 的 操 縱 、 控 制 和 壟 斷 的 形 成 。 3、 股 東 流 動 性 大 , 不 易 控 制 掌 握 , 股 東 對 于 公 司 缺 乏 責 任感 。 4、 股 票 自 由 流 通 使 得 股 票 交 易 易 于 產(chǎn) 生 過 度 投 機 。 第 四 節(jié) 一 人 公 司一 、 一 人 公 司 的 概 念 與 特 征( 一 ) 概 念 又 稱 獨 資 公 司 , 指 股 東 ( 自

33、然 人 或 法 人 )僅 為 一 人 , 并由 該 股 東 持 有 公 司 的 全 部 出 資 或 所 有 股 份 的 公 司 , 包 括 有限 責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特 征 股 東 的 唯 一 性 二 、 一 人 公 司 的 立 法 體 例 允 許 設 立 一 人 股 份 公 司 和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 如 列 支 敦 士 登 、加 拿 大 、 荷 蘭 、 德 國 、 日 本 等 ; 只 允 許 設 立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 如 法 國 、 丹 麥 等 ; 禁 止 設 立 一 人 公 司 , 但 公 司 設 立 后 股 東 僅 剩 一 人 時

34、 , 并不 要 求 公 司 解 散 , 股 東 仍 負 有 限 責 任 , 如 瑞 士 、 奧 地 利等 ; 禁 止 設 立 一 人 公 司 , 設 立 后 股 東 僅 為 一 人 時 , 公 司 不 解散 , 但 股 東 需 負 無 限 責 任 , 如 意 大 利 等 ; 禁 止 設 立 , 一 人 需 解 散 , 股 東 負 無 限 責 任 , 如 希 臘 、 西班 牙 等 。 三 、 一 人 公 司 產(chǎn) 生 的 根 源 是 人 們 對 于 “ 有 限 責 任 原 則 ” 的 刻 意 追 求 的 結 果 。 一 人 公 司 是 公 司 發(fā) 展 到 一 定 階 段 的 產(chǎn) 物 。 公 司 法

35、 的 規(guī) 避 行 為 使 得 股 東 人 數(shù) 的 限 制 失 去 意 義 。 一 人 公 司 的 出 現(xiàn) 也 滿 足 了 一 些 大 企 業(yè) 、 大 公 司 , 實 現(xiàn)其 分 散 投 資 風 險 的 目 的 。 四 、 一 人 公 司 對 傳 統(tǒng) 公 司 理 論 的 重 大 沖 擊 對 公 司 社 團 理 論 的 挑 戰(zhàn) 。 對 于 傳 統(tǒng) 公 司 組 織 制 度 即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的 沖 擊 。 對 傳 統(tǒng) 公 司 責 任 制 度 的 沖 擊 。 五 、 對 一 人 公 司 的 評 價( 一 ) 國 外 立 法 對 一 人 公 司 的 評 價 1、 股 份 社 團 說 2、 潛 在

36、 社 團 說 3、 特 別 財 產(chǎn) 論 說( 二 ) 我 國 立 法 對 一 人 公 司 的 評 價 1、 尊 重 一 人 公 司 客 觀 存 在 的 事 實 , 鼓 勵 投 資 創(chuàng)業(yè) , 便 利 公 司 設 立 , 減 少 公 司 沖 突 和 矛 盾 2、 順 應 全 球 立 法 趨 勢 3、 一 人 公 司 與 法 人 制 度 的 本 質(zhì) 和 債 權 人 保 護 并不 矛 盾 六 、 一 人 公 司 的 特 別 法 律 規(guī) 則 1、 更 高 的 最 低 資 本 額 標 準 和 更 嚴 格 的 出 資 繳 納 要 求 2、 規(guī) 定 了 設 立 一 人 公 司 的 限 制 3、 規(guī) 定 了 特

37、 別 的 公 示 和 透 明 要 求 4、 規(guī) 定 了 更 簡 易 的 管 理 方 式 5、 強 調(diào) 了 會 計 審 計 的 要 求 6、 規(guī) 定 了 財 產(chǎn) 獨 立 的 舉 證 責 任 倒 置 的 法 律 規(guī) 則 第 五 節(jié) 國 有 獨 資 公 司一 、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一 ) 概 念 是 指 國 家 授 權 投 資 的 機 構 或 者 國 家 授 權 投 資 的 部 門 單 獨 投資 設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國 有 投 資 公 司 是 我 國 公 司 法 借 鑒 現(xiàn) 代世 界 通 行 的 公 司 制 度 , 針 對 中 國 的 特 殊 國

38、情 , 為 促 進 中 國 國 有企 業(yè) 制 度 改 革 而 專 門 創(chuàng) 立 的 一 種 特 殊 公 司 形 態(tài) 。( 二 ) 特 征 1、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是 特 殊 的 “ 一 人 公 司 ” 2、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是 特 殊 的 有 限 公 司 3、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是 不 同 于 一 般 國 有 企 業(yè) 的 公 司 企 業(yè)二 、 對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的 評 價 第 六 節(jié) 上 市 公 司一 、 上 市 公 司 的 概 念 與 特 征( 一 ) 概 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依 其 發(fā) 行 的 股 票 是 否 公 開 上 市 交 易 , 分 為上 市

39、 公 司 和 非 上 市 公 司 。 所 謂 上 市 公 司 , 是 指 所 發(fā) 行 的 股 票 經(jīng)批 準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開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特 征 1、 上 市 公 司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種 2、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上 市 必 須 符 合 法 定 條 件 并 經(jīng) 有 關 機 關 批準 3、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二 、 公 司 上 市 的 目 的 與 作 用 1、 增 強 公 司 融 資 功 能 2、 提 高 股 東 的 投 資 回 報 3、 提 高 公 司 的

40、知 名 度 和 商 譽 4、 規(guī) 范 公 司 行 為 , 提 高 管 理 水 平三 、 公 司 上 市 的 條 件 1、 股 票 經(jīng) 國 務 院 證 券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核 準 已 公 開 發(fā) 行 2、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不 少 于 人 民 幣 3000萬 元 3、 公 開 發(fā) 行 的 股 份 達 到 公 司 股 份 總 數(shù) 的 25%以 上 ; 公 司 股 本總 額 超 過 人 民 幣 4億 元 的 , 公 開 發(fā) 行 股 份 的 比 例 為 10%以 上 4、 公 司 最 近 3年 無 重 大 違 法 行 為 , 財 務 會 計 報 告 無 虛 假 記 載 第 七 節(jié) 外 商

41、 投 資 企 業(yè) ( 公 司 )一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yè) ( 公 司 )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一 ) 概 念 中 國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yè) , 是 指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律 , 在 中國 境 內(nèi) 設 立 的 、 部 分 或 全 部 資 金 來 自 境 外 的 , 外 國 投 資 者 有 相 應的 支 配 、 控 制 權 的 企 業(yè) 或 公 司 , 是 國 際 私 人 資 本 對 中 國 進 行 直 接投 資 的 方 式 。( 二 ) 特 征 1、 由 外 國 投 資 者 參 與 設 立 或 由 外 國 投 資 者 單 獨 設 立 2、 依 照 中 國 法

42、 律 、 在 中 國 境 內(nèi) 設 立 3、 由 外 國 投 資 者 以 私 人 直 接 投 資 方 式 設 立 二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yè) 的 法 定 類 型 和 性 質(zhì)( 一 ) 中 外 合 資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二 ) 中 外 合 作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三 ) 外 資 企 業(yè)三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yè) 的 法 律 適 用 【 本 章 前 沿 問 題 】 1、 關 聯(lián) 企 業(yè) 與 企 業(yè) 集 團 的 法 律 地 位 與 法 律 調(diào) 整 。 2、 “ 次 級 債 權 ” 理 論 。 3、 一 人 公 司 的 財 務 監(jiān) 督 問 題 。 第 三 章 公 司 的 設 立第 一 節(jié) 公 司

43、設 立 概 述第 二 節(jié) 公 司 的 設 立 登 記第 三 節(jié) 公 司 設 立 的 效 力第 四 節(jié) 公 司 設 立 的 條 件第 五 節(jié) 公 司 設 立 的 程 序第 六 節(jié) 公 司 的 名 稱 和 住 所 第 一 節(jié) 公 司 設 立 概 述一 、 公 司 設 立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一 ) 公 司 設 立 的 概 念 公 司 設 立 , 是 指 設 立 人 依 公 司 法 規(guī) 定 在 公 司 成 立 之 前 為 組建 公 司 進 行 的 、 目 的 在 于 取 得 公 司 主 體 資 格 的 活 動 。 公 司 的 成 立 與 設 立 的 區(qū) 別 : 1、 發(fā) 生 時 間 不 同 設

44、 立 發(fā) 生 于 營 業(yè) 執(zhí) 照 簽 發(fā) 之 前 成 立 發(fā) 生 于 公 司 被 核 準 登 記 并 簽 發(fā) 營 業(yè) 執(zhí) 照 之 時 2、 法 律 效 力 不 同 ( 二 ) 公 司 設 立 的 法 律 特 征 1、 設 立 的 主 體 是 發(fā) 起 人 2、 設 立 行 為 只 能 發(fā) 生 在 公 司 成 立 之 前 , 并 應 當 嚴 格 履 行法 定 的 條 件 和 程 序 3、 設 立 行 為 的 目 的 在 于 成 立 公 司 , 取 得 法 律 主 體 資 格 4、 公 司 的 種 類 不 同 , 設 立 行 為 的 內(nèi) 容 也 就 不 盡 一 致 二 、 公 司 設 立 的 原 則

45、( 一 ) 國 外 公 司 設 立 原 則 的 沿 革 1、 自 由 設 立 主 義 2、 特 許 設 立 主 義 3、 核 準 設 立 主 義 4、 單 純 準 則 設 立 主 義 5、 嚴 格 準 則 設 立 主 義( 二 ) 我 國 公 司 設 立 的 原 則 我 國 在 公 司 設 立 問 題 上 曾 經(jīng) 長 期 實 行 核 準 設 立 主義 , 表 現(xiàn) 為 嚴 格 的 行 業(yè) 行 政 許 可 制 度 和 壟 斷 前 置 審 批制 度 。 我 國 現(xiàn) 行 的 公 司 設 立 原 則 是 嚴 格 準 則 設 立 主 義 和核 準 設 立 主 義 的 結 合 。 三 、 公 司 設 立 的

46、 方 式 從 大 陸 法 系 各 國 或 地 區(qū) 的 公 司 立 法 來 看 , 公 司 設 立 的 方 式 有發(fā) 起 設 立 和 募 集 設 立 兩 種 。( 一 ) 發(fā) 起 設 立 1、 概 念 及 意 義 發(fā) 起 設 立 , 是 指 由 發(fā) 起 人 認 購 公 司 應 發(fā) 行 的 全 部 股 份 而 設 立公 司 。 因 無 限 公 司 、 兩 合 公 司 、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人 合 性 強 , 資 本 具有 封 閉 性 , 所 以 其 設 立 方 式 均 為 發(fā) 起 設 立 。2、 法 律 限 制 依 我 國 修 訂 前 公 司 法 的 規(guī) 定 , 以 發(fā) 起 設 立 方

47、式 設 立 公 司的 , 不 允 許 分 期 、 分 次 發(fā) 行 股 份 , 而 且 規(guī) 定 所 認 購 股 份 在 公 司 成立 時 必 須 繳 足 。 新 公 司 法 允 許 發(fā) 起 人 所 認 購 股 份 可 以 分 期 繳 納 。 3.評 價 此 種 方 式 對 社 會 公 眾 利 益 影 響 相 對 較小 ,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程 序 比 較 簡 單 , 設 立 期 限短 、 成 本 低 ; 成 立 后 的 公 司 股 東 也 具 有 穩(wěn)定 性 和 封 閉 性 , 因 此 較 為 適 宜 中 小 型 公 司 。 我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必 須 采 用 發(fā) 起 方 式設 立

48、;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則 既 可 以 采 用 發(fā) 起 方式 設 立 也 可 采 取 募 集 方 式 設 立 。 ( 二 ) 募 集 設 立1、 概 念 及 意 義 募 集 設 立 , 是 指 由 發(fā) 起 人 認 購 公 司 應 發(fā) 行 股 份 的 一 部 分 , 其 余 股份 向 社 會 公 開 募 集 或 者 向 特 定 對 象 募 集 而 設 立 公 司 。 定 向 募 集 2、 法 定 形 式 社 會 募 集3、 法 律 限 制 公 司 法 第 85條 規(guī) 定 : “ 以 募 集 設 立 方 式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發(fā) 起 人 認 購 的 股 份 不 得 少 于

49、公 司 股 份 總 數(shù)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但 是 ,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 從 其 規(guī) 定 。 ” 4.評 價與 發(fā) 起 設 立 相 比 , 募 集 設 立 有 利 有 弊 : 其 利 在 于 : 便 于 籌 集 資 金 。 其 弊 在 于 : A.監(jiān) 管 嚴 格 , 程 序 復 雜 ; B.股 權 分 散 , 不 利 控 制 ; C.易 生 欺 詐 , 易 損 公 益 。 第 二 節(jié) 公 司 的 設 立 登 記一 、 公 司 登 記 概 述( 一 ) 公 司 登 記 的 含 義 (結 合 商 事 登 記 理 解 ) 指 公 司 在 設 立 、 變

50、更 、 終 止 時 , 由 申 請 人 依 法 在 公 司注 冊 登 記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無 誤 后 予 以 核 準 并記 載 法 定 登 記 事 項 的 行 為 。( 二 ) 公 司 登 記 與 營 業(yè) 登 記 公 司 登 記 不 同 于 營 業(yè) 登 記 。 公 司 登 記 屬 于 法 人 登 記 , 目 的 是 創(chuàng) 設 法 律 人 格 , 賦 予公 司 以 獨 立 主 體 資 格 。 營 業(yè) 登 記 又 稱 商 事 登 記 、 商 業(yè) 登 記 , 其 作 用 則 是 政 府承 認 某 項 營 業(yè) 及 其 某 一 商 號 的 合 法 性 , 準 許 其 開

51、 業(yè) 。 在 我 國 , 公 司 的 這 兩 種 登 記 是 合 并 進 行 的 , 并 由 同 一機 關 主 管 。 1.設 立 登 記 ( 三 ) 公 司 登 記 的 類 型 2.變 更 登 記 3.解 散 登 記 ( 四 ) 公 司 登 記 的 機 關 及 權 限 公 司 登 記 須 在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公 司 注 冊 登 記 機 關 進 行 。 依 公 司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及 相 關 法 律 文 件 的 規(guī) 定 , 我 國 的 公 司 登記 機 關 是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地 方 各 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二 、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的

52、 意 義 ( 一 ) 公 司 的 設 立 審 批 公 司 的 設 立 審 批 是 指 在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前 , 必 須 依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的 規(guī) 定 報 經(jīng)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或 政 府 授 權 部 門 審 查 批 準 。 依 我 國 公 司 法 的 規(guī) 定 , 審 批 及 登 記 都 是 公 司 設 立 過 程 中 依 法 所 為 的 行 政 行 為 。 ( 二 )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的 意 義 1、 可 以 從 法 律 上 確 認 公 司 設 立 的 事 實 2、 可 以 確 認 公 司 的 注 冊 地 , 進 而 確 認 公 司 的 住 所 和經(jīng) 營 場

53、 所 。 3、 可 以 將 公 司 的 法 律 形 式 明 確 地 記 載 下 來 , 從 而為 確 定 投 資 人 的 責 任 范 圍 提 供 依 據(jù) 。 4、 既 可 以 使 國 家 掌 握 公 司 的 行 業(yè) 分 布 、 區(qū) 域 分 布及 其 他 資 料 , 便 于 國 家 實 施 宏 觀 經(jīng) 濟 政 策 , 又 可 以 使 國家 對 公 司 的 微 觀 活 動 進 行 監(jiān) 督 管 理 。 5、 可 以 對 非 法 經(jīng) 營 活 動 ( 如 假 冒 偽 劣 產(chǎn) 品 的 生 產(chǎn)和 銷 售 ) 進 行 制 止 和 打 擊 。 三 、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的 程 序提 出 申 請 審 查 核

54、 準 公 告 登 記 的 更 正 和 撤 銷四 、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的 法 律 效 力 1、 公 司 取 得 從 事 經(jīng) 營 活 動 的 合 法 憑 證 2、 公 司 取 得 法 人 資 格 3、 公 司 取 得 名 稱 專 用 權五 、 分 公 司 的 設 立 登 記 我 國 公 司 法 第 14條 及 公 司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第 七 章 關 于 設 立 分 公 司 的 相 關 規(guī) 定 。 第 三 節(jié) 公 司 設 立 的 效 力 公 司 設 立 的 效 力 即 公 司 設 立 行 為 的 法 律 后 果 。 設 立 行 為 的 后 果 有 二 : 一 是 經(jīng) 過 設 立 程

55、序 , 符 合 法 定 條 件 , 被 核 準 登 記 , 公 司 取 得 法 律人 格 。 二 是 經(jīng) 過 設 立 程 序 , 不 符 合 法 定 條 件 , 未 被 核 準 登 記 , 公 司 設 立失 敗 或 公 司 被 確 認 設 立 無 效 或 被 撤 銷 。 一 、 公 司 設 立 完 成 ( 一 ) 設 立 完 成 的 一 般 效 力 ( 二 ) 設 立 中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 ( 三 ) 發(fā) 起 人 的 責 任 1、 資 本 充 實 責 任 2、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二 、 公 司 設 立 失 敗( 一 ) 含 義 設 立 失 敗 是 指 公 司 未 能 夠 完 成

56、 設 立 行 為 的 情 形 。( 二 ) 發(fā) 起 人 的 責 任 1、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2、 對 已 收 股 款 的 返 還 責 任 三 、 公 司 設 立 無 效( 一 ) 含 義( 二 ) 設 立 無 效 的 原 因 公 司 設 立 無 效 主 要 是 因 設 立 行 為 違 反 法 律 規(guī) 定 引 起 的 。包 括 : 1、 設 立 主 體 有 瑕 疵 2、 設 立 行 為 本 身 有 瑕 疵 3、 其 他 原 因( 三 ) 設 立 無 效 的 提 出( 四 ) 設 立 無 效 訴 訟 的 法 律 后 果 1、 原 告 勝 訴 的 法 律 后 果 2、 原 告 敗 訴 的 法

57、律 后 果 第 四 節(jié) 公 司 設 立 的 條 件一 、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設 立 的 條 件( 一 ) 主 體 條 件 1、 股 東 人 數(shù) 要 求 2、 股 東 資 格 要 求( 二 ) 財 產(chǎn) 條 件 1、 最 低 注 冊 資 本 要 求 2、 資 本 構 成 要 求( 三 ) 組 織 條 件 二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立 的 條 件( 一 ) 主 體 條 件 1、 發(fā) 起 人 必 須 符 合 法 定 人 數(shù) 2、 發(fā) 起 人 的 資 格( 二 ) 財 產(chǎn) 條 件 1、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要 求 2、 資 本 構 成 要 求 這 是 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58、另 一 特 別 要 求 。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的 資 本 應 劃 分 為 股 份 , 并 且 各 股 金 額 一 般 應 為 均 等 。( 三 ) 組 織 條 件 組 織 條 件 主 要 包 括 公 司 名 稱 、 類 別 、 住 所 、 經(jīng) 營 范圍 等 的 選 定 以 及 公 司 的 組 織 。 第 五 節(jié) 公 司 設 立 的 程 序一 、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設 立 程 序( 一 ) 發(fā) 起 人 發(fā) 起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只 能 由 發(fā) 起 人 發(fā) 起 設 立 。( 二 ) 訂 立 公 司 章 程 (草 案 ) 公 司 章 程 主 要 是 規(guī) 范 公 司 成 立 后 各

59、 方 行 為 的 , 須 嚴 格按 照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訂 立 。( 三 ) 申 請 名 稱 預 先 核 準( 四 ) 報 經(jīng) 有 關 部 門 審 批 1、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必 須 經(jīng) 批 準 的 2、 公 司 營 業(yè) 項 目 中 有 必 須 報 經(jīng) 批 準 的 事 項 ( 五 ) 繳 納 出 資 并 進 行 驗 資 繳 納 出 資 是 公 司 設 立 中 履 行 設 立 協(xié) 議 或 公 司 章 程 中規(guī) 定 的 出 資 義 務 的 行 為 。( 六 ) 申 請 設 立 登 記 1、 申 請 設 立 登 記 的 目 的 2、 申 請 人 3、 應 向 登 記 機 關

60、 提 交 的 文 件( 七 ) 登 記 發(fā) 照 對 符 合 公 司 法 規(guī) 定 條 件 的 , 予 以 登 記 , 發(fā) 給 營 業(yè) 執(zhí)照 , 即 告 成 立 ; 對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規(guī) 定 條 件 的 , 不 予 登記 。 二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設 立 程 序 依 我 國 公 司 法 的 有 關 規(guī) 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發(fā) 起 設 立 程 序 和 募 集 設 立 程 序 相 比 較 , 募 集 設 立程 序 基 本 與 發(fā) 起 設 立 相 同 , 只 是 還 需 經(jīng) 過 向 社 會公 開 招 募 股 份 及 其 相 關 的 一 些 步 驟 。具 體 可 以

61、概 括 如 下 :( 一 ) 簽 訂 發(fā) 起 人 協(xié) 議 1、 發(fā) 起 人 協(xié) 議 的 內(nèi) 容 2、 發(fā) 起 人 的 義 務 和 責 任( 二 ) 報 經(jīng) 有 關 部 門 批 準( 三 ) 制 訂 公 司 章 程 發(fā) 起 人 應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 ( 四 ) 申 請 名 稱 預 先 核 準 依 公 司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第 18條 的 規(guī) 定 , 設 立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要 在 報 送 審 批 前 , 申 請 公 司 名 稱 預 先 核 準 。( 五 ) 認 購 股 份 1、 發(fā) 起 設 立 方 式 下 股 份 的 認 購 程 序 2、 募 集 設 立 方 式 下 股 份

62、 的 認 購 程 序( 六 ) 建 立 公 司 組 織 機 構 和 申 請 設 立 登 記 公 司 法 分 別 對 發(fā) 起 設 立 和 募 集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設立 登 記 進 行 了 規(guī) 定 。 1、 發(fā) 起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募 集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七 ) 公 告 第 六 節(jié) 公 司 的 名 稱 和 住 所一 、 公 司 的 名 稱 公 司 名 稱 的 意 義 主 要 有 三 : 是 公 司 成 為 獨 立 民 事 主 體 的 重 要 標 志 之 一 , 是 法 人 人 格 的 表 現(xiàn) 。 是 法 人 人 格 特 定 化 的 標 志

63、 , 公 司 可 以 其 名 稱 區(qū) 別 于 其 他 民 事 主 體 。 是 公 司 商 譽 的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 是 一 種 無 形 資 產(chǎn) 。( 一 ) 國 外 的 公 司 名 稱 制 度 1、 真 實 主 義 2、 自 由 主 義 3、 折 中 主 義 ( 二 ) 我 國 的 公 司 名 稱 制 度 1、 公 司 名 稱 的 特 征 ( 1) 公 司 的 名 稱 具 有 唯 一 性 。 申 請 在 先 原 則 ( 2) 公 司 的 名 稱 具 有 排 他 性 。 登 記 對 抗 原 則 不 可 混 淆 原 則 范 圍 有 限 原 則 ( 3) 公 司 名 稱 具 有 可 轉(zhuǎn) 讓

64、 性 。 2、 公 司 名 稱 的 構 成 + + + 3、 公 司 分 支 機 構 的 名 稱 4、 公 司 名 稱 的 核 準 和 登 記 5、 公 司 名 稱 預 先 核 準 制 度公 司 所 屬 的行 政 區(qū) 劃 名 稱 字 號 公 司 的 行 業(yè)或 營 業(yè) 部 類 公 司 的 形 式 ,即 公 司 的 種 類 ( 三 ) 公 司 的 名 稱 權 公 司 的 名 稱 權 , 是 指 公 司 對 其 依 法 取 得 的 名 稱 享 有 的 獨 占 和 排 他 的 權利 。 公 司 名 稱 經(jīng) 登 記 注 冊 后 , 即 取 得 其 名 稱 的 專 用 權 。 1、 確 定 公 司 名 稱

65、 權 的 原 則 2、 公 司 名 稱 權 的 轉(zhuǎn) 讓 設 權 效 力 3、 公 司 名 稱 權 的 效 力 排 他 效 力 救 濟 效 力 二 、 公 司 的 住 所( 一 ) 公 司 住 所 的 確 定 1、 管 理 中 心 主 義 , 即 以 登 記 時 的 常 設 管 理 機 關 所 在 地為 住 所 。 2、 營 業(yè) 中 心 主 義 , 即 以 公 司 的 業(yè) 務 執(zhí) 行 地 為 住 所 。 3、 由 公 司 的 章 程 確 定 。( 二 ) 公 司 住 所 的 法 律 意 義 1、 可 以 據(jù) 此 確 定 訴 訟 管 轄 地 2、 可 以 據(jù) 此 確 定 法 律 文 書 或 其 他

66、 函 件 受 送 達 的 地 點 3、 可 以 據(jù) 此 確 定 登 記 、 稅 收 等 其 他 管 理 機 關 4、 可 以 據(jù) 此 確 定 債 務 履 行 地 5、 可 以 在 涉 外 民 事 關 系 中 確 認 準 據(jù) 法 ( 三 ) 法 律 對 公 司 住 所 的 規(guī) 定 1、 住 所 是 公 司 章 程 的 必 備 條 款 之 一 , 而 公 司 章 程 又 是申 請 注 冊 登 記 的 必 備 文 件 之 一 。 所 以 , 公 司 成 立 之 前 就 應有 擬 定 的 住 所 , 經(jīng) 注 冊 登 記 后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2、 住 所 是 應 當 進 行 注 冊 登 記 的 事 項 , 住 所 應 登 記 而 不登 記 或 變 更 住 所 而 不 做 變 更 登 記 , 不 得 以 其 事 項 對 抗 第 三人 。 3、 一 個 公 司 只 能 有 一 個 住 所 。 如 果 有 多 個 辦 事 機 構 ,則 以 統(tǒng) 轄 全 部 事 務 和 分 支 機 構 的 辦 事 機 構 所 在 地 為 住 所 。 4、 設 立 分 公 司 的 , 分 公 司 也 有 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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