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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
##市交警支隊事故科:
我叫##,男,###歲,是##公司駕駛員,從事駕駛工作多年。
年 月 日下午 點 分左右,我駕駛本公司東風半掛貨車從 拉 返回,由北向南行駛到 路站前崗臺南邊 米左右時與的 ,男, 歲騎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騎自行車人 當場死亡。
年 月 日 市交警支隊 大隊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我認為使用法規(guī)不當,特提出復議申請。
十字路口減速慢行是個常識問題,做為駕駛員是必須遵守的,經過十字路口時我車速很慢,當時有交警指揮。行駛到站前崗南邊時聽到有人吆
2、喝聲,我馬上停車,下車時發(fā)現掛車右后輪后邊躺著一個人,旁邊有一輛自行車。崗臺南邊路面寬約 米多,停車以后我的車右后輪離路邊 米多,加上我的車寬 米,基本在中間行駛。我按交通規(guī)則“各行其道”和道路管理條例第34條二款“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之規(guī)定正常行駛,我沒有違章行為。根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我不應負事故責任。
反之騎車人違反交通規(guī)則“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的規(guī)定和道路管理條例三十四條二款“非機動車靠右邊行駛”的規(guī)定。根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一款內容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
3、?!钡囊?guī)定。騎車人應負全部責任。
交警 大隊以我違反了道路管理條例第七條二款內容“遇到本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的規(guī)定,認定我負同等責任。屬使用法規(guī)不當。車輛和行人如何在路上行駛,道路管理條例都有明文規(guī)定,第七條“各行其道”、第三十四條二款“非機動車靠右邊行駛”。這起事故現場并不復雜,不存在遇到本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
我請求 市交警支隊事故科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出正確判斷,對此次事故責任予以重新認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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