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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民政府與民初師范教育的發(fā)展綜述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已由傳統(tǒng)的計劃經(jīng)濟邁向市場經(jīng)濟,現(xiàn)代化、工業(yè)化、科技等各方面結構性調(diào)整和重組,其中教育改革是影響最深遠、涉及面最廣的一項重大改革。教育是國家的興旺之本,是經(jīng)濟發(fā)展、社會繁榮和進步的基石。因而研究民國初期范師范教育發(fā)展與經(jīng)濟之間的相互關系,揭示其規(guī)律,總結其經(jīng)驗,對當下免費師范生教育改革的推進,無疑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
政府對師范生的經(jīng)濟優(yōu)待與約束免
費政策推行之愿:1912年1月3日臨時大總統(tǒng)孫中山任命蔡元培為教育總長,9日南京臨時政府教育部正式成立。但此時正值西方列強對南京臨時政府實行孤立、封鎖、扼殺
2、政策,使其內(nèi)外交困,財政捉襟見肘,雖重視教育,但苦于經(jīng)費拮據(jù)與時局艱危,教育部只能有心無力地例行最簡單的公事,"自總長以下至錄事不過三十余每月各項開支,僅及千元。例行公事亦至少,不過各省請問加以答復而已。";雖為經(jīng)濟所困,但在社會各界尤其是教育人士的支持與努力下,教育部先后制定《師范教育令》、《高等師范學校規(guī)程》和《女子師范學校規(guī)程》等規(guī)章制度。這些規(guī)程基本革新了清末師范教育制度,但在師范教育免費上予以傳承,且在原有公費生、自費生的基礎上,增加介乎兩者之間的半費生,當然公費生仍為主體。
與清末相比,民國師范生的免費政策變化不大。"公費生免納學費,并由學校供給膳宿費。";半費生則由地
3、方根據(jù)情形,"減給師范學校公費生學費、膳費、雜費的半數(shù)費額。";為確保師范學校的開辦與師范生免費政策的實施,教育部明令:"師范學校經(jīng)費,由省經(jīng)費支給之。高等師范學校經(jīng)費由國庫金支給之。";縣立師范學校的經(jīng)費由地方補助,私立師范學??墒杖W費,其具體費額由設立人訂立,并報省行政長官。享受免費優(yōu)待的同時,師范生須履行服務教育義務。師范學校本科畢業(yè)生,應在本省小學校服務,其服務年限不等。本科男公費生必須服務 7年,半費生 5年,自費生 3年。本科女公費生必須服務 5年,半費生 4年,其余與男子同。高等師范學校本科男公費生,畢業(yè)服務年限為 6年,若服務于邊遠地區(qū),可減為 4年。專修科公費生服務年限為
4、4年,若服務邊遠地區(qū),可減為 3年。本科女公費生必須服務 4年,若服務邊遠地區(qū),可減為 3年。本科、專修科自費生服務期限為公費生的減半。
與此同時,未盡義務者須償還培養(yǎng)費。1918年 2月,教育部針對 "師范畢業(yè)生未遵章服務";問題,通令各省教育廳嚴格執(zhí)行"師范生畢業(yè)后限令服務教育辦法,";"倘有借故規(guī)避者,應遵章嚴令該生家屬將學費及在校所需各費照數(shù)償還,毋稍寬免。";此外,因健康、行為不佳等原因退學的師范生要償還學雜費。"身體羸弱難望成就者,";"成績過劣者,";"性質不良、不宜于教職者,";或者違背校規(guī)被校長施以儆戒,若因此"退學或自行告退,";"公費生應令償還學費及給予各費;
5、自費生應令償還學費,但得酌量情形免其一部,或全免之。";
入學保證金之約:民初教育部為防止入學師范者搖擺不定或半途改入其他專業(yè)學校,要求其在入學時交納保證金,簽訂志愿書和保證書。1912年《學校征收學費規(guī)程》規(guī)定:"師范學校、高等師范學校均免征收學費,但于入學時征收保證金一次,以銀元 10元為限,除中途退學外,畢業(yè)仍照原數(shù)發(fā)還。";各級師范學校依此行之,北京高等師范學校 1913年 7月明令學生 "交納保證金 10元,";[17]578-581并在 1914年招考各省學生辦法中聲明,"凡錄取之學生應按照本校章程填寫志愿、保證各書,并交納保證金 10元,方準入校上課,否則照章將入學資
6、格取消。";[18]16-171919年5月沈陽高等師范學校準備招選預科生時,學生要填寫志愿書、保證書,并須交納保證金奉大洋 20元,方 準 入 校,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格1917-6。1919年 5月南京高等師范學校預招選本科、專修科學生時,要求入學者須交保證金 20元。
在校待遇之優(yōu):橫向比較,師范生在校待遇明顯比其他類別學生好;但縱向比較,師范生的待遇比清末時期有所下降,個別學校甚至一年不如一年。如北京高等師范學校在 1913年規(guī)定:"預科本科及研究科、專修科公費生不收學費,并由學校支給食費、制服費、書籍費。研究科預科、本科專修科自費生及選科生,一切費用均須自備,應
7、繳各費由校長定之。";但到 1916年,該校招收學生時聲明,由校供給膳宿費,其余費用概歸自備1915-6。至 1917年 6月招選預科時,雖不收學費,供給食宿。但制服、書籍、文具等概歸學生自備。1919年 5月沈陽高等師范學校招選預科生時,要求學生須交納第一年制服費奉大洋 30元。
1919年 5月南京高等師范學校預招選本科、專修科生時,要求學生須交圖書館費及參觀費,每年預繳 5元,除學費及膳宿費均不收外,第一學年制服及課業(yè)用品費 35至 40元不等,待年終結算有余發(fā)還,不足補繳。此外,北京女子高等師范學校,即便公費生,制服、書籍等也要自備,自費生還要交納膳費。"預科、本科的學生為
8、公費生,學費、膳費都不納,不過書籍、衣服等雜費是要歸學生出的。這筆雜費大概需 60元。公費生至少也得這些費用。若自費生還要加納膳費 50元。";[20]浙江省立第一師范學校,"學生一律住校,免交膳費和學費。新生交制服費 10元,每人可領夾的和單的校服各一套,帽子一頂,棉大衣一件。校服破舊時如需添制,須另交費。";速成師范講習所也因地而異。江蘇省經(jīng)費較為充裕,師范講習所 "生徒學費、膳費概由縣經(jīng)費或市經(jīng)費支給之。";安徽學生"膳宿費每半年 18元,制服全年 16元,有余退還,不足補繳,均須預納。";顯而易見,與清末相比,民初師范教育僅保留免收學費與膳宿費的優(yōu)厚待遇,大部分學生要交納一定的保證金,部分還要交納制服、書籍等雜費。這就意味著民初師范生免費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償教育。誠然,師范生在校優(yōu)厚待遇的逐步下降,很大程度上還在于政府對師范教育的投入不足,并因此而將部分經(jīng)濟負擔轉嫁到學生身上,導致家境貧寒的學生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