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預期違約問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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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貿易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預期違約問題 中國甲公司(買方)與法國乙公司(賣方)于1998年4月7日達成協(xié)議,以cif上海價格向乙公司購買電廠精密儀器配件,合同付款條件規(guī)定:“買方應在配件制造過程中,按進度預支貨款?!辟I方十分關心配件的質量,如賣方不能按時、按質供應配件,將給買方帶來嚴重損失。合同簽訂不久,據(jù)可靠消息透露,賣方供應的電廠精密儀器配件質量不穩(wěn)定。1998年7月11日,買方立即通知賣方:“據(jù)傳供貨質量不穩(wěn)定,我方將中止向賣方履行一切義務?!辟u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于1998年7月19日向買方提出書面保證:“如果我方不履行義務,將由我方的擔保銀行償還買方按合同規(guī)定所作的一切支付?!钡I方在收到上述書面保證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 為此,雙方發(fā)生爭議,經(jīng)協(xié)商不能解決,賣方遂根據(j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提起仲裁,賣方認為自己已經(jīng)在一個合理期限內做出了履約的保證,買方仍有義務繼續(xù)履行合同,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并支付違約金。而買方則認為賣方所提供的擔保并不充分。 【結果】 經(jīng)調查審理,仲裁庭認為賣方所供應的配件質量不穩(wěn)定屬實,買方盡了將自己中止履行義務的決定立即通知賣方的義務,賣方雖做出了履約保證,但賣方所做出的保證并不充分,買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賣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據(jù)此,仲裁庭駁回了賣方的仲裁請求。 【評析】 在這個案件中,合同已經(jīng)成立,但還未到交貨的時間,賣方供應的配件質量不穩(wěn)定,賣方如果不能按時、按質供應配件,將給買方帶來嚴重損失,賣方存在一個潛在的違約可能。買方根據(jù)得到的可靠消息,預見到賣方將不能到期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這里就涉及一個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的問題。 所謂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為了解決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發(fā)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險而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們所指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來前,一方當事人肯定地、明確地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或一方當事人根據(jù)客觀事實預見到另一方到期將不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可由違約方明確表示,或由對方從行動中判斷出來。例如,違約方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即宣布拒絕履行合同或宣告破產,或喪失清償債務的能力。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明確規(guī)定了預期違約制度。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公約的相關規(guī)定。 公約在第五章第一節(jié)的第71條、第72條做出了規(guī)定。第71條:“(1)如果訂立合同后,另一方當事人由于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主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2)如果賣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發(fā)運,他可以阻止將貨物交給買方,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jù)。本款規(guī)定只與買方和賣方間對貨物的權利有關。(3)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fā)運前還是發(fā)運后,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jīng)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他必須繼續(xù)履行義務?!钡?2條:“(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2)如果時間許可,打算宣告合同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fā)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3)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聲明他將不履行其義務,則上一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 根據(jù)公約的規(guī)定,在一方預期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或撤銷合同。 對預期違約須視其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而分別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銷合同兩種不同的救濟方法。當買方有預期違約的情況下,賣方可以停止發(fā)貨或對在途貨物行使停運權;在賣方預期違約的情況下,買方停止付款。 所謂“根本違約”,公約第25條做出了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 在本案中,賣方供應的質量不穩(wěn)定,而質量也是此合同中最重要的因素。一旦履行期到來,實際交付,將會給買方帶來巨大的損失,很明顯是屬于根本違反合同。 當事人在行使上述的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時,還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1.必須將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決定立即通知對方。 2.當對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時,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3.假如當事人一方?jīng)]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則應負違反合同的義務。 買方得知賣方違約的潛在可能時,立即通知賣方:“據(jù)傳供貨質量不穩(wěn)定,我方將中止向賣方履行一切義務。”可見,買方是盡了自己通知義務的。 在本案中,針對買方所發(fā)通知,賣方也提供了保證,關鍵問題就是看賣方所提供的保證是否充分(adequate assurance of his performance),由于賣方僅僅保證:“如果我方不履行義務,將由我方的擔保銀行償還買方按合同規(guī)定所作的一切支付。”這里所講的“買方的一切支付”,僅是指償還買方“按合同規(guī)定的進度支付的貨款?!钡I方最關心的是賣方按時供應質量穩(wěn)定的精密儀器配件,時間和質量是合同中最重要的因素。由此可見,賣方提出的保證,不僅不充分,而且與買方的需要不符合。因此,買方接到保證后,仍有權繼續(xù)中止履行他的合同義務。 關于履約保證,美國商法典第2609條明確規(guī)定了30天的提供履約保證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即構成預期違約;而公約第71條僅規(guī)定了中止履約的一方有立即通知另一方的義務,至于保證的期限和不能提供充分履約保證的后果,公約都沒有規(guī)定,這是公約的一點缺憾。 在本案中,如果買方等到實際交付再去尋求救濟,可能就會買回一堆廢鐵,造成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之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得花費大量的精力、時間和財力去仲裁甚至訴訟。 不難看出,在實踐過程中,引入預期違約制度,對于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減少損害、保護受害人利益有重要的作用。 在對外貿易乃至國內貿易中,我們所要做的不僅僅是要遵循合同,而且必須要從履約能力、商業(yè)信用及履約行為等方面考察對方,具有預見性,合理預見對方的履約,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自己的損失。-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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