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結構方案結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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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jié) 公司產權制度相關問題 一、公司制企業(yè)的產權安排 1、三權分離問題 職業(yè)經理 資產經營權 資產控制權 法人財產權 實物形態(tài)占有 資產支配權 企業(yè)法人 原始所有權 股 權 股 東 價值形態(tài)占有 債權 債權人 2、權責利問題 權利 責任 利益 股東 重大事項決策權 管理者選擇權 拋售股票權利 (參加股東大會、表決、依法提案、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受益權(分紅) 剩余索取權 轉讓出資的權利 公司法人 對公司法人財產的占有、支配、使用、處置的權利 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直到公司破產為止 銷售商品獲得收益 經理 企業(yè)經營的決策權、管理權、財務支配權、人事任免權 對董事會股東忠誠勤勉提升公司業(yè)績 獲取薪資報酬 債權人 按時收取本息權利 破產請求權 優(yōu)先清償權 足額提供信貸資金 獲取利息 二、股權結構含義及表現形式 1、含義:股東資產在不同股東之間的分布和構成狀況 2、表現形式:表、圖 三、股權結構分類 1、從集中度上看 1)高度集中型的股權結構: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2)適度集中型的股權結構: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前十大股東中后9名股東的股權數是第一大股東的1.5-2倍)。 3)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股權分散可能導致“經理革命”和“內部人控制”現象。這是現代股份公司的內生現象,普遍問題。原因如下: 1)股權高度分散后,企業(yè)缺少大股東,而中小股東缺少對經營者的監(jiān)督動力,并有著強烈的搭便車現象,指望從其他股東的監(jiān)督行為中獲益,而不愿自己去監(jiān)督 2)中小股東人微言輕,沒有力度 3)中小股東能力有限,不具備理性決策所需要的專業(yè)知識和信息 4)中小股東用腳投票的權利,能規(guī)避風險 5)小股東集體行動的成本太高(征集投票權和累計投票制), 注:隨著股份公司的發(fā)展、股權的分散以及企業(y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主導企業(yè)甚至經濟社會的權力將逐步由股東轉移至經理階層,這一現象被稱為經理革命。 內部人在企業(yè)經營管理中具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或滿足個人欲望的控股股東(法律上的控制)和管理者(事實上控制)(斯坦福大學日本經濟學家青木昌彥) 經理革命和內部人控制具有雙刃劍作用:有良心的內部人控制可以減少公司治理成本,提高決策效率;但惡意的內部人控制利用對企業(yè)經營的決策權、管理權、財務支配權、人事任免權,在企業(yè)薪酬制定、企業(yè)紅利分配上實現利益自我輸送,維護自我偏好,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 2、從股權維度(股東屬性)上看 可分為國有股(國家股、國有法人股)、法人股(一般法人股、機構法人股)、個人股(內部職工股、社會公眾股)、外資股(戰(zhàn)略投資者、財務投資者) 注意: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各種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用自有資金或通過各種金融工具所籌集的資金,在金融市場對債權性工具或股權性工具進行投資的非個人化機構。機構投資者投資規(guī)模日益擴大后,其資產流動性受到限制,迫使機構投資者積極干預企業(yè)的管理,以提高管理質量,提升企業(yè)價值,從而實現資本市場的盈利。 (3)從股權的流動性上看 可分為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新股發(fā)行的時候,基金網配售的,一般限制3個月,以及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流通股) 注:股權分置改革就是把以前不能上市流通的國有股,法人股變成流通股,但為了減少大量的股份集中上市給股市帶來沖擊,所以對這部分股份上市時間有所限制。股權分置改革當天或新股上市當天算起:1年后可拋售5%、2年后可拋售10%、3年后可拋售全部。部分上市公司對拋售條件有另外規(guī)定。 限售流通股上市是利空還是利好,是相對的:一方面,限售股可流通會增加市場的拋壓,也就是利空;另一方面,為了能讓拋售的價格高一些,限售股的相關利益方會想辦法將股票價格做上去,這又變成了利好。 。。。。。。。。。。。。。。。。。。。。。。 四、債權人保護問題 在有限責任制下,與公司關系最為密切的兩類利益主體是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雙方表現出明顯的利益消長關系。 股東在實現投資利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的過程中,對應地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削弱債權人的優(yōu)勢地位;從公司債權人保護這個角度來看,有限責任制度保護了公司及其股東,卻將公司及股東有可能承擔的部分責任和損失轉嫁給公司債權人,從而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1)資本金制度 資本確定原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由全體股東認足(3萬元、10萬元,500萬元,公司法26、59、81條) 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其存續(xù)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具體表現為: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中有4種方式——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須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條)。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東出資后,必須經過驗資程序(第29、90條)。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資(第36、201條)。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第167條)。5)股份公司的股票發(fā)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發(fā)行股份(第128)。6)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購自己的股份或將其收為質物;7)股東和發(fā)起人的連帶認繳出資責任。 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資本總額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即公司在增減資本應具備一定條件和應遵循的嚴格法律程序。具體表現為:1)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第38、104條);2)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必須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180條);3)在減少資本時,公司還應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向債權人發(fā)出通知、公告,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提供擔?;蛘咭蠊厩鍍攤鶆铡#ǖ?74條) (2)法人資格否認制度(揭開公司面紗、刺破公司面紗):公司法第20條 (3)破產制度 (4)信息披露 精選word范本!-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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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結構 方案 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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