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yè)培訓講座學習體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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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體會/培訓心得體會 專業(yè)培訓講座學習體會 今天上午有幸聽了x法院一名法官關于侵權責任法的講座,他用事實說話,每個論點都會舉一兩個案例,感覺很貼近生活,很生動易懂。其中對其中最感興趣的是無過錯采血造成感染也應承擔責任的問題以及飼養(yǎng)動物侵權的問題。 法官講違規(guī)采血當要承擔責任,但在實踐中,采血機構即使盡了最高的注意義務,采用最先進的儀器設備和檢測手段,建立了嚴謹?shù)臋z測方法和步驟,仍然不能完全杜絕輸血引發(fā)感染問題。常見的感染主要是病毒感染。 法官說判讀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這需要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對法律作出合理解釋。雖然無過錯輸血感染是一個不可預料的風險,但畢竟血液提供者對風險的控制力要強于患者,掌握分散風險的主動權,加大他們的責任,可以推動醫(yī)學科學的進步,加快社會文明步伐。 因輸血發(fā)生感染,不論血液提供者和醫(yī)療機構有無過失,也不論是否進行過必要的檢測,均應向患者承擔責任,這其實就是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歷史經驗告訴我們,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涉及公共安全,一旦放寬無過錯輸血的責任,將造成不可想象的災難。 例如,80年代美國盛行輸血免責規(guī)則,導致1.6萬名血友病患者感染肝炎病毒,感染率22%。到90年代,死亡的血友病患者中,死亡的原因不是因為自身疾病,而是艾滋病,高達65%。對責任掌握過寬,司法實踐掌握得過松,會導致供血機構沒有動力去研究克服病毒檢測手段局限,會阻礙控制病毒技術的開發(fā)和推廣。 還有一個問題是當動物飼養(yǎng)人與管理人分離時,誰是責任主體?法官提出應當由實際占有控制動物的管理人承擔責任。筆者對此觀點甚為同意。提高管理人,包括臨時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更利于對動物的控制,也防止管理人以自己并非真正飼養(yǎng)人為由逃避責任,造成被侵權人的請求權形成權利真空。另外,可簡化法律關系,利于訴訟效率。 在我國對于動物的管理其實已經很寬松了,法官向我們講述了外國對動物嚴格的管理制度。如狗上戶口,狗進學校,狗上責任保險,違規(guī)處罰嚴厲。美國有一案例,大狗把鄰居咬死,因過失殺人罪判處狗主人四年監(jiān)禁。對狗實施了安樂死。這樣的規(guī)定在我們看來似乎很搞笑,但細想起來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恰恰能解決很多問題。我國一再對飼養(yǎng)者強調加強對動物的管理,但事實上沒有產生預計的法律效果,歸根到底還是法律不夠嚴格,沒有真正觸犯到飼養(yǎng)人本身的利益,如果能像外國法一樣,限制飼養(yǎng)人的人身方面的利益,那么效果應當會很明顯。中國的法律可以加以借鑒。 通過法官細致入微的演講,我確實學到了很多東西,感謝法官百忙之中抽出時間教會我們這么多知識,我真的受益匪淺。-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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