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安論高校與學生的關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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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fā)其畢業(yè)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 ——論高校與學生的關系 摘要:在當今社會,受教育權是一項重要的合法權益。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的行政管理關系,使得高校在對學生進行行政管理的過程中,是否確實保障了學生的受教育權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而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是否定位科學,被授予的具體行政權利是否嚴謹,高校與相關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是否合理,都成為影響學生受教育權的關鍵。 關鍵詞:高校 學生 行政管理關系 受教育權 一、 案情綜述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94級學生。被告:北京科技大學。 田永于1994年考入北京科技大學。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考試時,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中途去廁所,紙條掉出,被監(jiān)考老師發(fā)現(xiàn)。監(jiān)考老師雖然并未發(fā)現(xiàn)田永有偷看紙條的行為,但是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按照其《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第三條第五項“夾帶者,包括寫在手上等作弊行為者”的規(guī)定,認定田永的行為是考試作弊,根據(jù)第一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guī)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于4月10日填發(fā)了學籍變更通知。但未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xù)。田永在在校4年期間,校方于1996年9月為其補辦學生證,此外,每學期都進行注冊、發(fā)放津貼等。田永正常參加學習、考試、參加畢業(yè)設計及論文答辯。1998年,北京科技大學有關部門以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理由,拒絕為其頒發(fā)畢業(yè)證。田永無法獲得畢業(yè)證及學位證,他認為自己符合大學畢業(yè)生的法定條件,北京科技大學拒絕為其頒發(fā)畢業(yè)證、學位證的行為是違法的。田永向北京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要求學校撤銷責令其退學的決定。授予畢業(yè)證、學位證,并在學校校報上向其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 此案的判決結果為:北京科技大學向田永頒發(fā)畢業(yè)證、并對其學位資格進行鑒定;田永關于在學校校報上向其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的請求被駁回。 二、 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 首先,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應屬于行政管理關系。 具體地說,將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界定為行政管理關系有其合理性,包涵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第一, 將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界定為行政管理關系,體現(xiàn)了高校的法律地位。 高校作為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是國家或政府為了達到高等教育的目標而設置的公共機構,而進入高校求學的學生便是它的利用者。在行政法理論中,公法機構與其利用者的關系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強制性利用方式,如義務教育中,學生被強制進入學校學習;而是任意利用方式,即完全由學生任意選擇高校。在任意性利用方式中,高校作為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在被學生任意選擇之后,有作為公法機構對學生進行行政管理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 我國的相關教育法律賦予了高校行政主體的地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學業(yè)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guī)定,頒發(fā)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币约暗诙l規(guī)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yè)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fā)學位證書。”這些規(guī)定都充分表明經相關法律授權及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具有代表國家向畢業(yè)學生頒發(fā)畢業(yè)證、學位證的資格,具有履行以上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地位。 第三、將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界定為行政管理關系,更有利于保障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生在高校就讀時,受到學校的管理,如學籍管理、學位管理、學歷管理,還須受到學校相關規(guī)定的限制。如果在此過程中,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學生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更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fā)其畢業(yè)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中,田永可通過行政訴訟來請求法院讓學校撤銷責令退學的行政行為。在現(xiàn)代社會,教育越來越成為改變人生際遇的機會。通過行政訴訟獲得學位的救濟結果,與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金錢補償相比,能更好地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 三、 對于高校與學生之間關系的反思 高校作為高校行政管理的行政主體是由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授予的,同時,歸屬于各級教育部門的管轄。在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主張高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高校對學生進行直接管理,事無巨細,管理包括對學生的學籍管理、學歷管理、學位管理等。在行政法學理論中,學生作為高校的任意利用者,似乎具有與高校平等的地位,并且,學校應以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提高辦學質量為其責任和義務。但是,高校進行行政管理的實際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弊端,其中,近期備受關注的是學籍管理制度不夠嚴格、嚴謹。 學生的受教育權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熱點,教育管理部門不能將責任伴隨著部門權力一起下放給高校。對于學籍管理這類直接影響學生受教育權的事務,應當嚴格高校進行行政管理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加大對高校學籍管理工作的監(jiān)控力度。 近期廣為關注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牽出另外幾起類似事件的曝光,引發(fā)了全社會的憤慨和對高校管理體制的質疑。按照既行的高校學籍管理體制,似乎是不可能發(fā)生冒名頂替他人上大學這種荒謬的惡性事件的。事實上,從高考志愿填報、網上招生,到高校錄取學生、再到學校定期進行的學籍確認,每一環(huán)節(jié)都可以通過人事關系等非正常途徑,更改學生學籍的相關信息,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在國家相關法律中,缺乏對類似違法行為的界定和監(jiān)督,對應處罰不嚴。 作者還認為,近期開始實行的網上學籍確認這一方式也有待商榷??紤]到網絡安全性和該網絡學籍管理軟件的技術嚴密性,以及高校對這種網絡學籍管理的重視和應用程度,作者擔心有關部門為提高管理效率的措施會造成學籍管理的更多漏洞。 綜合上述,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需要更為科學地定位,高校被相關法律授予的行政權力需要更為嚴格嚴密地執(zhí)行和監(jiān)督,高校執(zhí)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需要更為細致地界定,高校與相關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需要理清。-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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